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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效力的思考

imtoken转账怎么取消 2023-12-25 05:09:53

比特币波动 如何代替货币_比特币与传统货币相比_数字货币——比特币数据报告与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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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

互联网已经渗透到我们学习和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数字化不仅仅是信息技术的进步,更构成了经济和社会的结构性变革:个人生活成为数字化存在,传统经济得到进化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传统社会向数字社会转型,上海也在加快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 数字虚拟货币作为新数字经济和社会的基本结构之一,也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 本文通过两个真实案例,开始思考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

关于使用虚拟货币交易

法律效力的思考

顾志勤

删除了用于网络发布的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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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已经渗透到我们学习和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数字化不仅仅是信息技术的进步,更构成了经济和社会的结构性变革:个人生活成为数字化存在,传统经济得到进化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传统社会向数字社会转型,上海也在加快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 数字虚拟货币作为新数字经济和社会的基本结构之一,也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 但就发行主体而言,目前市场上常见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狭义的数字货币,即国家发行的法定数字人民币,代表监管以及国家对货币发行权的垄断。 试点工作正在加紧实施; 二是广泛用于私人交易的非国家发行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乌里米,甚至虚拟游戏币等,代表了数字货币市场自发秩序的需求。 两者之间,前者在交易中的法律效力毋庸置疑,而后者则存在一定的法律纠纷。 笔者拟通过两个真实案例,谈谈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的两种思考。

案例一:被告胁迫原告将其持有的若干比特币转入被告等人指定的账户。 被告人的行为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但被告人至今未归还相关财物。 原告:责令被告归还比特币; 如无法退回,将按CoinMarketCap.com网站所列价格赔偿等值人民币1,419,339元及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不能在国内市场流通,其价值无法确定。 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将相应的“比特币”退还给原告; 但CoinMarketCap.com网站并非我国认可的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因此该网站的比特币交易价格数据不能作为亏损判定标准。 随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同意按照每比特币42206.75元计算赔偿数额。 经法院判决,如不能退还,则按约定价格赔偿。

案例二: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 原告以Urimi作为付款方式向被告购买了一辆汽车。 双方之前的交易已经完成。 但在最后一笔交易中,被告因乌里米价格暴跌而不愿交车。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提车,但被告以Urimi为非法虚拟货币且该合同违反我国金融监管规定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最终,一审裁定买卖合同无效,因其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方式,违反了国家金融监管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两起案件均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及其交易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首先,《民法典》将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作为保护对象,并在立法层面将其设定为概念。 在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物品类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平台上创建的游戏道具、服装或虚拟人物模型; 第二类是“币”类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指新兴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游戏金币等;第三类是账户类网络虚拟财产,主要包括淘宝店铺、ID账号等、邮箱、微博等微信账号等。从比特币的特性来看,要获得比特币,需要投入实物资金,用于购买和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专用机器设备比特币波动 如何代替货币,而在机器的计算中要对电能的损失付出相应的考虑,也需要相当大的时间和成本。劳动产品的过程和获取,凝聚了人类的抽象劳动,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进行转移,产生经济利益,因此比特币具有价值,比特币的发行和交易是通过达成的网络协议实现的通过点对点的网络种子文件实现网络节点的直接交互,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 比特币具有价值、稀缺、可控等特点。 具有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持有比特币。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进一步提到,“比特币在本质上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因此,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 相比之下,法定货币的价值来自于基于国家信用和法律规定,法定货币将在未来保持其购买力的信念。 “去中心化”的比特币因其流通受到算法的严格控制,得到全网算力的背书,得到用户和接收者的信用背书,才会有人愿意持有和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销售代币。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票据。” 因此,比特币在我国不具有广泛流通和绝对的偿债作用,不是法定货币。

2、如何认定使用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这个问题争论的特别激烈,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个观点是有效的,因为虚拟货币是数字经济的创新产物,是市场需求的产物。 属于当事人自由处置的范畴,不损害第三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而且,市场上已经存在大量这样的交易需求和做法。 存在并应受到保护;

第二种观点无效,因为法律已经通过排他性规定,明确否定任何其他形式的“虚拟货币”成为法定货币的可能性,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和购物等同于承认其货币金融属性,这将损害我国的货币主权和金融秩序;

第三种观点认为,通过认定买卖合同“部分无效”,可以认定比特币虚拟财产的属性,同时否认比特币货币流通的金融性质和表面意义的有效性。 如果以虚拟财产的特定价值换取特定对象的意图真实且对价公平比特币波动 如何代替货币,则该对价关系的处分意义可以为“有限承认和保护”,但违约利益等部分为不支持。 我同意第三种观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禁止高利贷,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结果是超出部分无效,但并非借款合同本身完全无效。 同理,用比特币作为货币流通交易的意义因违法而无效,但“以物易物”以当时虚拟财产相应市场价值换取汽车的意义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一旦价格发生波动,主张无效可能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从全球范围来看,由于法定数字货币仍在研究和探索中,目前监管数字货币的做法主要体现在私人数字货币(虚拟货币)领域。 考虑到法定货币法律效力的地域性,以及网络经济发展趋势和市场交易需求,难以禁止跨区域网络私人数字货币的存在和流通。 特别是从跨境金融开放的角度来看,市场化的私人数字货币和国家法定的法定数字货币也具有兼容性和共存的基础。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交易的有效性,不应该“一刀切”,而是应该保持审慎监管的理性态度。 承认和保护其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在不影响金融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发挥其在交易中的作用,最有利于网络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南洋模范中学